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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秦的荣耀:法家密码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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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章 大秦不逼供(3 / 3)

离轩走到周旁边,轻语了几句。周叫令史过来,对他进行安排,让他调取上三里士伍棉裾被盗一案的相关爰书。

爰书很快取来,周边看边点头。

“藤,这件棉裾也不是你的吧?凿壁为盗,这事你做得还挺熟练了。”周突然问道。

藤再一惊,这棉裾从何而来,他自己当然很清楚。下意识地想要抵赖不认,但看到周的眼神,瞬间没有了自信,供认了盗棉裾一事。所供述过程与当时的查验情况一一对应,且绘制的脚印特征也和藤左脚掌相一致,确凿无疑。当然,事后仍需将原事主找来,辨认棉裾,但已不影响对藤的定罪量刑了。

一次审理,得破两案,周也颇为满意,县令出马,一个顶俩啊!

“见过不少审案场面,但还真没见这么麻烦的。明明就是他偷的,不招就打呗,还要这个物证,那个人证,浪费时间啊!”在离轩的办公地点,朱家说道。

“哈哈,这可恰恰是秦国能够强大如斯,百姓如此拥护支持的重要原因啊!”离轩道。

“律法对官吏审理案件有明确的要求,官吏能够不通过刑讯而取得口供,并据此查明真相,是为上等;如果要依靠刑讯而破案,此为下等。而通过刑讯手段获取的破案结果,很有可能会产生冤案,那么,这个案子也就办砸了。”离轩解释道。

“但各国不都是这样吗?甚至是先打了板子再进行审理,犯人怕再挨板子,自然老老实实地供认了。”朱家与大墨者行走天下,见识到的各国审理案件也不少。

“但很多冤案,也正是这样的板子打出来的。”离轩感慨,“真正的罪犯可能因怕挨打而供认,但无辜者就不怕挨打吗?如果不承认就挨打,屈打成招多了,冤狱也就多了。”

离轩道:“以法治国,先在以法治吏,让吏依照规矩办案,不伤及无辜,可能比把每一个案子都破掉更重要。冤狱伤人啊!”

附注:本章关于刑讯之规定,秦简有明确记载:“治獄,能以書從其言,毋治(笞)諒(掠)而得人請(情)為上;治(笞)諒(掠)為下;有恐為敗。”一般而言,学者多将其译为:审理案件,能根据记录的口供,进行追查,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,是最好的,施行拷打,不好,恐吓犯人,是失败。许多学者也据此将审理案件分为上、下、败三个层次,笔者不以为然,刑讯逼供与恐吓相比,显然刑讯更严重,怎么能刑讯为下,恐吓为败呢?把“恐怕”理解为“恐吓”,是理解错误的主要原因。“治(笞)諒(掠)為下;有恐為敗”的句读,不应是分号,而应是逗号,意为施行拷打为下,如有拷打,恐怕会导致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审判,是为失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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