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没有偷你的钱,我那天晚上都没在家里住宿,而是走亲戚去了,怎么会去偷你的钱?”藤看上去非常不安,但仍不承认是自己所盗。
从藤的神态及申的叙述来看,几乎可以确定,就是藤偷了钱。朱家站在离轩身后,轻轻嘀咕:“怎么不用刑呢?明明是他,只要稍一用刑,他也就招了。”
离轩轻声说道:“依照秦律,审理案件虽可用刑,但却要受到很大限制,必须是其反复改口供,所改口供前后不一,又无实据的,方可用刑。”
“六国就没这么麻烦,一顿板子下来,也就招了。”朱家说道。
“你说当晚走亲戚去了,可有人证?”周问道。
藤刚要说有,想起一些可能的后果,改口道:“没有。”
周点头,叫当日查验的令史和隶臣上堂,陈述查验情况。
“臣等接申报案后,前往申家进行了查验。经多方查证,申丢失钱一百。申的偏房外墙有一洞,高宽各约尺五,凿壁工具留下的痕迹宽约寸余。”隶臣详秉当日所验情况。
听到凿壁一事,离轩心中一动。父亲离韶在乡啬夫任上,曾留有一疑案未破,作案人也是凿壁入室,盗走棉裾一件。回家后父亲也曾和离轩讲过此事,此时又听到凿壁为盗,不禁想起这件案子。
“臣等查验现场,现场有两人脚印,其一与申脚型相符,另一人脚印是否为藤,尚须当面勘验。”隶臣说道,同时从怀中取出一块麻布,上面有现场一比一脚印绘制图。
“藤,你将脚抬起,接受当庭勘验!”周令道。
藤脸现惊惶之色,下意识地想藏住脚,但庭上岂是他所能作主,最终还是伸出脚来,交给隶臣进行勘验。
“脚长宽与现场脚印相符,更有一个特征与现场完全一致。”隶臣回报。
“哪一个特征?”周问道。
“现场勘察情况,没有采集到其左脚大拇指的痕迹,而如今见到此人的左脚,方知原由。”隶臣将藤左脚抬起,藤的左脚掌上,赫然缺少了一根拇指。
周将惊堂木重重一拍,喝道:“如今证据均在,你还有何话说?”
藤浑身一抖,但仍说道:“无脚趾者非我一人,凭这一点定罪,小人……小人不服!”
“大人,另还有一物证。”隶臣说道。
“呈上来。”
隶臣拿出一丝布条,说道:“此布条为离洞口不远处小树枯枝上得到,应为贼人逃走时不小心挂下的。而在藤的家里,我等发现了一件棉裾,其受损部位与布条相符,且所用材料也均相符。”
说罢,呈上从藤家中查出的棉裾,与布条一并交呈周。
在几个关键物证面前,藤显然无法抵赖,如实交待了盗取申一千钱的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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