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谓廷议,在秦国时,不仅是秦朝廷中央机关大臣议事才叫廷议。由于秦大力推行郡县制,给地方相应权力,郡、县等地方机构涉及重要事务、人事的会议,也叫廷议。只是一般来说,在个人称呼上,除了郡守能叫廷,县令县长是不能叫廷的,而县府的会议则均可叫廷议。而于法律效力上,也有很大差别,县廷议事,只能一事一议,讨论形成决定的效力只及于所议内容本身;而郡廷议事,其结果则可类比于郡内相似事由,可在一郡之内,作为判例推行;中央司法机关廷尉议事,结果称为“廷行事”,是全国各郡县都可以援引的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判例法。当然,县廷、郡廷所议案例,如经廷尉讨论下发,也称“廷行事”,有普遍法律效力。
至于日常我们常说的廷议,一般特指朝廷在最高领导人主持下的议事,一类是对特殊个案的决定,不对全国产生判例效力;一类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,行于全国。
仅仅次日,令史就翻阅了《仓律》、《田律》、《置吏律》,以及经廷行事发的《封诊式》(判例法)和大量《法律答问》(郡以上机关司法解释),并将相关律条及判例、司法解释呈县廷讨论。
县廷议事上,众人细查各项规定,不禁叹服离轩的基本判断:一个秩吏,如若兢兢业业,无亏职守,则法律总会打开一扇窗,不至于刑加尽职者之身。
短仓确为大事,但如果完全尽到了《仓律》规定职责,以及各种行文、交接程序,按照一条司法解释:对此种结果,是否应究相关人等短仓责任?答曰“不究”。而所短之粮,可由相关人等补足,补仓来源可是有余粮之仓,如果无余粮,则由相关人等自行补足。
在廷议事上,令史成奏报:“之前都将目光及于《仓律》和《置吏律》、《为吏之道》,故未发现相应更细之律条。后臣于《效律》之中发现有细规。该条规定:如果啬夫在免职时已经核验,随后却又再发现仓粮不足,则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,原啬夫无责。”
离韶长长舒了口气,有了这条,至少问责是问不到自己了。令、丞等人相对一视,都微微点头。对于离韶,他们都颇为认可,能吏在哪里都受上级的欢迎。
令史又道:“《效律》虽没有对无责情况下的缺粮处理作具体规定,但却对谷物的漏雨损失的官员处置有详细规定。”令、丞等都继续听令史说律。
令史说道:“对因漏雨而损坏粮食,导致粮食不能食用的,若不能食用的粮食不足一百石,斥责其啬夫;超过一百石到一千石的,罚啬夫一甲;超过一千石的,罚啬夫二甲。同时,所损失粮食均由啬夫和各吏赔偿。”
“针对本次粮仓短仓,臣所查阅律条,主要就是上述规定。”令史成最后道。
众人讨论纷纷,显然也没想到,仅仅于仓储短粮一事,就有若干律法可以进行调整。如何认定此事,看来也容易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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